分公司能不能代表總公司簽
合同?分公司不能代表總公司簽
合同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
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
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
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于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
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范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所簽訂的
合同就是有效的。二、分公司簽訂的
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如果
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
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
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
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
合同而不否認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
合同的;(四)被代理人授權范圍不明的;(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權范圍與相對人簽訂保證
合同的,保證
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
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
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三、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的區別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總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2、分公司經營所得屬于總公司,而不屬于分公司自有。3、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于總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生的
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總公司承擔。4、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別。總公司在成立之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故此可以自由與其他主體簽署
合同。但是分公司并沒有獨立的法人身份,并且分公司是依附于總公司而存在的,故此若是總公司并不許可,其簽署的
合同就不會產生司法效力。所以在與分公司簽
合同之前需要了解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