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是什么?1、主體不一樣:前者主體是全體家庭成員;后者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2、財產來源不同:前者是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后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入(3)
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二、民法典中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前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這種情況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內,因為遭受身體損害而得到的賠償,只屬于殘疾人個人,是殘疾人個人的財產;(三) 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只能是明確規定屬于一方的,才是夫妻個人財產。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贈與的情況,沒有明確說明的,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個人的衣服、鞋帽、手表等等;(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項是兜底條款,應對一些新的財產類型。和父母共
同居住在一起的情況下那家庭共有財產應該是父母家夫妻兩個人,或者孩子也有獨立的收入能力了,那么孩子的收入也應該算入家庭共有財產當中。只不過,就算是關系最為親密的家庭成員,在財產收入的這件事情上基本上都是各自保管各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