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一、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
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廣州市勞動局《關于明確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的通知》(穗勞計字〔1998〕11號)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基數,應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令〔1990〕第1號)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范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依據。該文還規定,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工資絕對額的,按約定工資絕對額作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在履行勞動
合同過程中如因工資調升,未及時辦理變更
合同手續 的,應以該職工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根據上述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勞動者解除
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關于“工資”的范圍。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都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這里所指的“補貼”,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二)項的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基數的工資不是指基本工資,而是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等在內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