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哪種情形下無效? 一、
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具體來講,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
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
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
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
合同一律無效。
(3)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
合同的內容合法,即
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
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
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
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
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
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
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無效
合同的情況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
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合同,一半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
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
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并不是只要簽訂了就會發生法律效力,有些
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
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合同才能生效,當出現欺詐等情形時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在簽訂
合同時當事人知道這是欺詐還簽訂,則就不屬于欺詐而是當事人自愿的行為,這樣的
合同也是有效的。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