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要納稅的法律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
保險費、失業
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第一條的規定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133號)規定:(1)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可參照本文的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2)具體的免征標準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4、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穗地稅發[2000]246號)規定:(1)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2)我市對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具體免征標準,暫定為在5萬元以內(含5萬元);超過5萬元的,全額照章計征個人所得稅。(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職工因解除勞動
合同,或因單位脫鉤改制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在廣州市范圍內,不管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還是其他性質的企業,凡是因企業破產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無論數額多少,都不需納稅。除此原因之外,凡是解除勞動
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數額超過5萬元的,無論企業性質如何,全額照章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