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有無監視居住的措施
有監視居住的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到國外一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可以采取引渡
拘留、引渡
逮捕或者引渡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五條 辦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引渡
拘留、引渡
逮捕或者引渡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二、我國引渡外國人有哪些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對此內容的規定有以下幾條:
1、對于外國正式提出引渡請求前,因緊急情況申請對將被請求引渡的人采取羈押措施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外國的申請采取引渡
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請應當通過外交途徑或者向公安部書面提出,并應當載明: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
(二)已經具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指材料的說明;
(三)即將正式提出引渡請求的說明。
對于通過外交途徑提出申請的,外交部應當及時將該申請轉送公安部。對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請的,公安部應當將申請的有關情況通知外交部。
2、公安機關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被請求人采取引渡
拘留措施,對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請的,公安部應當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對方,對于通過外交途徑提出申請的,公安部將
執行情況通知外交部,外交部應當及時通知請求國。通過上述途徑通知時,對于被請求人已被引渡
拘留的,應當同時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請求的期限。
公安機關采取引渡
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內外交部沒有收到外國正式引渡請求的,應當撤銷引渡
拘留,經該外國請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根據本條第二款撤銷引渡
拘留的,請求國可以在事后對同一犯罪正式提出引渡該人的請求。
3、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對于不采取引渡
逮捕措施可能影響引渡正常進行的,應當及時作出引渡
逮捕的決定。對被請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
逮捕措施的,應當及時作出引渡監視居住的決定。
4、引渡
拘留、引渡
逮捕、引渡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
5、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機關應當在采取引渡強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時內對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進行訊問。
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中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公安機關在
執行引渡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權利。
6、對于應當引渡
逮捕的被請求引渡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引渡監視居住措施。
7、國務院作出準予引渡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
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決定引渡
逮捕。
8、外國撤銷、放棄引渡請求的,應當立即解除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強制措施。
只要是做了違法的事情,不管在天涯海角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在監視居住期間,做違法的事情,需要立即解除監視居住,有必要的可以實行
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進行拒絕
逮捕,那么執法人員可以進行強行
逮捕,
逮捕需要有
逮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