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服刑犯新罪
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二、累犯應具備哪些條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后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后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
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
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
執行完畢5年以后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
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在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怎么辦?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
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
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了該漏罪的
管轄權后,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于人民檢察院
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決定是否
起訴;如果屬于公安機關
管轄范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再由公安機關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逮捕的條件和新罪、舊罪沒有任何關系,服刑期間發現新罪和服刑完畢以后發現新罪的處理程序也完全都不一樣。有部分服刑完畢的這些罪犯在監獄中也沒有認真的接受教育改造,出獄之后還是一種不負責任的人生態度,可
逮捕的條件不能因為有犯罪案底就特殊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