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礙公務不批捕到法院還交罰金嗎
在檢察機關不批捕的情況下就不需要到法院交罰金了,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
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關于罰金數額,我國在2000年實施的《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有詳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1000元。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500元。
2)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事先并罰,即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以
執行總和數額。
如果一人同時觸犯了數罪并且同時判決了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個時候也應當合并
執行,只不過如果是沒收全部財產的時候,只
執行沒收全部財產一項,沒有必要再
執行罰金了。
3)對于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這些情形有偶犯或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犯罪時不滿18周歲等等。
二、檢察院不批捕還會被
起訴嗎?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
起訴沒有必然聯系。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
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
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準
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
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采取
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
起訴”,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會判實刑。從這個角度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根本沒必要急于調查干預,同時也是違反刑訴法規定的。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
逮捕往往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說,我國司法機關
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松的,甚至到了濫用
逮捕措施的地步。
綜上所述,對于公訴案件是否需要交罰金和是否批捕是沒有關系的,如果檢察院沒有對妨礙公務的人員決定進行批捕,那么案件一般都不會到法院的,所以更不用說交罰金了,妨礙公務的罪行只有在被批捕之后法院才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