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被判處終身監禁后是否可以減刑?
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
執行措施。
1、只適用于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
執行二年期滿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二、無期徒刑的適用對象是哪些?
1、適用對象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2、
執行對象
根據刑法和監獄法的有關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
執行。根據刑法有關減刑和假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認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實際
執行13年以上,還可以獲得假釋。但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三、無期徒刑的減刑規定是什么?
無期徒刑犯在
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
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我國近年來加大對貪污受賄犯罪的處罰,對判處死緩的罪犯,經過兩年考察后可以
執行終身監禁處罰,這不是無期徒刑。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不可以減刑,而無期徒刑在
執行一段時間后,罪犯表現比較好的,可以申請減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