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傷
保險?
答:工傷
保險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而負傷、致殘、致死,使本人及其家屬喪失工資收入,生活難以維持,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2、工傷
保險為什么從企業
保險轉變為社會
保險?
答:(1)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2)分散
保險負擔,互償災害損失。 (3)有利于增強企業活力。 (4)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 (5)參照國際慣例,健全社會
保險法律、法規。
3、
交通事故的工傷如何確定?
答:職工遵守交通規則,自己并無過錯或有輕微過錯,自己沒有“不慎”的行為,公安交通部門也認定該職工沒有責任或負次要責任,那么就應該認定該職工是因工負傷。這里主要指職工在上下班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直接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是指職工無責任或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并與各種車輛發生的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以違章行為作為依據的。
4、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包括幾種?
答:有兩種: (1)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區域內,并且由于工作緊張勞累而造成的。如:企業開會研究工作時,某職工突然發病死亡,或者經積極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如:職工出差住旅館因為第二天工作需要,晚上積極準備材料,躺下休息不久心臟病突發造成死亡等。
5、國務院1951年通過,1953年修正公布的《勞動
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否有效?此法如何
執行?
答:仍然有效。其效力高于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新法規在工傷的范圍、條件、標準上比《勞動
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所擴大,這些擴大的部分應按新法規
執行,新法規沒有涉及的部分仍按《勞動
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
執行。
6、職工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的活動時,其工傷性質如何確定?
答: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還包括見義勇為、與壞人壞事做斗爭,這種行為可以發生在企業內部,也可發生在社會上。比如:在勇斗歹徒、救死扶傷、揭發檢舉、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中身體受到傷害的可以確定為工傷。
7、工傷排除是怎么規定的?
答:工傷
保險將犯罪或違法、斗毆、酗酒、蓄意違章、自殘、自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情形排除在工傷之外,尤其是將違法和故意違章列入工傷排除的范圍。這是為了警示企業職工要遵紀守法、安全生產。
8、職工因工負傷治療,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
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
醫療費用按照
醫療保險的規定
執行。
9、因公外出期間,那些事故按工傷處理?
答:(1)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
交通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列為工傷。 (2)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列為工傷。 (3)因公外出期間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列為工傷。
10、司機開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傷亡,如何確定其是否屬于工傷?
答:司機駕駛車輛
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
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認定為工傷。如果屬于犯罪行為、自殺自傷行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
交通事故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1、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而造成的職業病如何確定?
答:接觸有毒有害作業而造成的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后,診斷機構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在規定的期限內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12、因履行職責遭受人身傷害如何確定為工傷?
答:職工在履行公務、執法、調研等工作時而遭受攻擊,并造成人身傷害的應定為工傷。
13、工傷申報的程序和賠償的關系是什么?
答:企業發生工傷事故應在15日內,或發生重大傷亡和死亡事故的應在24小時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并在15日之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日。
14、工傷認定應具備哪些材料?
答:(1)工傷認定報告。 (2)職工的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 (3)指定醫院或者
醫療機構初次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入院證、出院證、診斷證明、病歷),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4)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工傷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15、工傷應由哪個部門來認定?
答:工傷認定的機關是勞動行政部門。
16、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爭議時應該怎么辦?
答:當事人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機構申述,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7、工傷
保險時效如何確定?
答:用人單位在為職工繳納工傷
保險的期間內所發生的工傷,為工傷
保險賠付有效期;在此期間外,
工傷賠償應由企業自行負擔。
18、工傷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答:勞動行政部門接到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后,組織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做出認定結果。特殊情況下時間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19、工傷
保險的基本原則和任務是什么?
答:工傷
保險的基本原則: (1)強制
保險原則。 (2)無責任補償原則。 (3)個人不繳納原則。 (4)統一征收和統籌
基金原則。 (5)管理上的政企分開原則。
工傷
保險的基本任務:經濟補償,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包括
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
20、工傷
保險的繳費有幾類?其比例如何?如何調整?
答:工傷
保險按不同行業實行差別費率,共分為三類,其征收比例分別為:0.5%;1%1.5%。差別費率應每五年調整一次。
21、企業工傷
保險浮動費率如何調整?
答: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上一年度安全衛生狀況和工傷
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評估,適當調整企業下一年度工傷
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工傷
保險基金使用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在行業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費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應當降低費率。控制指標由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
執行。
企業工傷
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5%-40%。
22、何謂工傷津貼,如何享受?
答:所謂工傷津貼,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所享受的由工傷
保險支付津貼的工傷
醫療期待遇。用人單位按本人受傷前一年的實際月平均工資預先支付工傷津貼,并繼續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
醫療終結后,由用人單位向社會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23、工傷
醫療期是怎么回事?工傷
醫療期怎么確定?
答:工傷
醫療期是視傷勢的輕重而規定的治療期限,一般為一至24個月,須延長治療時間的應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工傷
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
醫療工傷的醫院或者
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目前工傷
醫療期參照勞動部和地方的規定處理。
24、工傷
醫療期終結后的工傷費用如何處理?
答:工傷
醫療保險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待遇。
25、
醫療期終結后怎么辦理傷殘定級手續?
答:
醫療期終結后,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依照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等級,發給職工傷殘等級證書。
26、傷殘等級共有幾級?
答:傷殘等級共有十級。
27、一至十級傷殘的待遇如何?
答:一至十級傷殘者由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按照24各月至6個月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1——4級的職工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由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按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75%。
28、護理費指的是什么?發放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
答:護理費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所需支出的費用。享用護理費的條件是:必須具備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標準分別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護理費的發放是以護理等級為依據的,護理等級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這五個項目來具體確定,分為全部護理、大部分護理和部分護理依據。
29、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怎么回事?
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指職工因工致殘或者死亡后,由工傷社會
保險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給職工或家屬的一次性補助費。
30、戶口不在本市,工傷定級為1——4級的職工要求回原籍,可享受什么樣的待遇?
答:這些職工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住宿、搬運及伙食補助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工傷社會
保險機構按照其傷殘補助標準,一次性計發120個月,并終止
保險關系。
31、傷殘為5——6級的職工應享受哪些待遇?
答:(1)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 (3)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32、工傷定級為7——10級的職工,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應享受哪些待遇?
答:傷殘7——10級的職工若經用人單位同意與其終止勞動
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可以按照職工辭退補助金的辦法確定。
33、工亡事故發生后其遺屬能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職工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相當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和相當于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48個月工資的工亡補助金。 由死者生前提供的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家屬的待遇如下: (1)配偶: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40%; (2)其他親屬:30%; (3)孤寡老人和兒童:40%。 供養親屬范圍和條件按照國家先行有關規定
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34、傷殘為1——4級的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時養老金如何發放?
答:傷殘為1——4級的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后,其每月領取得傷殘補助金參照本人享受的相應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將該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個人帳戶中的資金轉入工傷
保險基金。
35、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意外失蹤,能得到多少補償?
答: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6、因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
保險待遇的給付是怎樣進行的?
答:(1)對以獲得
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病用具費和誤工工資等
交通事故賠償的職工,用人單位或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用人單位或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的有關費用,職工或其親屬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2)以領取
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金的職工或親屬,不再享有工傷
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
交通事故賠償低于工傷
保險機構應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的,除按照以上二條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
保險待遇按照勞部發(1996)266文號的有關規定進行的。
37、由于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職工不能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的,工傷
保險怎樣處理?
答: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職工不能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給予工傷
保險待遇。 此外,用人單位或工傷
保險機構還應當積極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以墊付有關
醫療補貼等費用。
38、職工傷殘需康復治療,必須安裝人造器官等輔助工具,工傷
保險的費用如何支出?
答: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其費用由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各負擔50%。
39、享受傷殘補助金后或被供養的親屬移居境外后,工傷
保險待遇手續怎樣辦理?
答:每月享受傷殘補助金或者被供養親屬到境外定居可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補助金或撫恤金,或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
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40、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對未發生事故的單位如何獎勵?
答:對全年沒有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單位,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傷
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給予該單位當年交納工傷
保險費的總額5%--20%的獎勵。
41、什么樣的情況下不能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
答:(1)本人蓄意加重傷、病情或拒絕配合
醫療部門檢查治療的。 (2)職工的傷病以治愈但仍不出院的。 (3)職工享受工傷
保險期間,若被法律制裁的停止待遇,刑滿釋放后,原有待遇按規定繼續享受,但以停發的工傷
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42、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職工應享受工傷待遇但由用人單位支付?
答:(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
保險費用的。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內及時備案的。
43、工傷
保險新舊法規的過度方案是什么?
答:在1997年1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事故的,其賠付仍按原規定標準
執行。勞部發(1996)266號文實施前以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該辦法實施后,其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