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
合同里的
違約金合法嗎
一、書面
合同里的
違約金合法嗎?
1、
合同里約定的
違約金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2)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
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
違約金的,增加后的
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
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二、
合同違約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
合同法有如下規定:
(一)支付
違約金
1、
違約金:指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的,在
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
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
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
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第 114 條第 3 款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是指因
合同一方當事人的
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
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2、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3、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5、限制規則:
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6、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
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三)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
合同債務。
2、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四)其他補救措施
1、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對
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違約責任。”
2、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當中不約定
違約金的這種情況非常的少,我們不能說書面
合同當中有關于
違約金的條款就是不合法的。其實,不管
合同當中有沒有
違約金都并不影響到整份
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
違約金的標準也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過高或過低的情況下都可以依法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