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特有的訴訟權利是什么
一、原告特有的訴訟權利是什么
原告特有的訴訟權利是:撤訴。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
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訴訟權利主要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
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
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
上訴和申請撤回
上訴的權利。
8、申請
再審的權利。
9、查閱并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三、民事訴訟審理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向法院遞交
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你
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該法院
管轄,法院就會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您的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雙方當事人。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同時,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
原告在持有撤訴的特有權利時,一般是在被告在私下與原告進行協商處理后,原告對于協商處理的結果滿意后,基本就會將訴訟進行申請撤銷。而撤銷訴訟,還需要進過法院的審核,并不是原告申請撤銷就可以立即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