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由依法審查
起訴的機關是什么?審查
起訴的職能仍然由檢察機關承擔。法條鏈接:《監察法》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
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
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二、受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
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
起訴意見書后,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本院
管轄,
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
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
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
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
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
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
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
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
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
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在發現了違法行為后,公安機關也是會立即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當案件證據充分后則會移交至當地的檢察院機關進行審查
起訴,在審查
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的證據不夠充分后,也是會將案件退回至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也是需要在一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