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
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還是職員個人?職務發明
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我國《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
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及其實話細則的規定,
專利權歸下列人所有:1、職務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權和
專利權人為單位;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權和
專利權人為個人;3、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
專利申請權和
專利權人依其
合同約定決定;4、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各方在協議中約定的以外,其
專利申請權和
專利權人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5、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委托書中有約定的外,其
專利申請權和
專利權人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6、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
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應在收到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職員在創造出新的作品之后,是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提出希望申請獲得
專利的請求的,一般而言,職員若是沒有單位的幫助,即使自己本身很有才華,也是不能得以施展的,故此,在很多情形下,職員發明出來的作品,都是由單位去申請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