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最后一天是節假日是否會延長審查時間?不會,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這是法定的,不可能因為是節假日而延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03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節假日,
看守所或偵查機關都有值班人員,特別是偵查機關的案件承辦人,不會也不敢因為節假日而拖延的,現在司法機關內部對此管理監督是比較到位的。二、檢察院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
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在司法實踐當中,既然批捕的最后一天已經是法定節假日了,人民檢察院一般在放假之前就應該作出決定,不能在過了法定節假日之后再來審查,因為法定節假日期間,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先從
看守所當中給放出來。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在后期服刑的過程中,服刑時間也不受法定節假日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