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要式
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稱
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
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
合同內容的載體。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據等其他形式。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
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關于
合同的形式問題,一直在我國
合同法領域占有突出的地位。在《
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采用嚴格的形式要件主義,凡是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一律無效。一方面擴大了
合同無效的范圍,另一方干涉了當事人
合同自由。相比于我國已經參加的《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中有關形式問題的規定,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仍然趨于嚴格。正是因為上述原因,
合同法盡管沒有作出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一條相同的規定。但就
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術性的弱化。如第36條的規定,強調當事人之間的
合同在形式上雖然與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對此接受的,
合同成立。按照
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的要式可以分為法定之要式和約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約定之要式,是當事人約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成立
合同。
二、要式
合同成立的要件
1、雙方已經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
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
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
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
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
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
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經進入到履行
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
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
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
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
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
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
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
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
合同成立。
3、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
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
合同存在即
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里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
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
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三、要式
合同規定
《
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
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
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
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
合同成立。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介紹的什么是要式
合同的簡單介紹,文中還介紹了要式
合同成立的要件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從文中我們了解到了簽訂要式
合同如果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的形式簽訂那就應該采用書面的形式,
合同中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