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是否要退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為條件。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二、
離婚彩禮糾紛的訴訟時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未對該條適用訴訟時效問題作出規定,這就意味著,對于有關彩禮返還的權利的保護,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三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有以下幾種情形:1、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3、
同居關系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4、無效婚姻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宣告婚姻關系無效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5、可撤銷婚姻關系案件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撤銷婚姻關系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在分析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規定之后,我們發現夫妻在
離婚的時候其實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當然此時女方要求退彩禮,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主要就是兩種,一種是雙方雖然有登記結婚但是婚后確實沒有共同生活,而另一種則是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