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舉報刑事案件算立功嗎
一,當事人舉報刑事案件算立功嗎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63條和第71條規定,立功表現是犯罪分子自首后得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一個法定條件,亦是服刑罪犯獲得減刑的法定條件之一;根據《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第133條規定,立功表現亦是勞改機關對罪犯予以行政性獎勵的依據之一。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有關法律規定,確有立功表現是指服刑罪犯:(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2)制止他犯逃跑、行兇、破壞等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6)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跡的。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服刑罪犯,可以得到減刑。此外,對被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罪犯,可視為有立功表現。關于立功線索來源的認定(1)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2)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3)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立功問題的處理在既定的法律基礎上有著不小的意義,畢竟在程序上會減少調查的難度,所以自己需要學會有效的應對,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會有不少的繁瑣,不過對于當事人來說是一件非常有現實意義的事情,只要自己的反映的情況屬實,那么自己就會減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