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親生子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認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并盡撫養義務,但
離婚后才發現,孩子與自己并無血緣關系。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同時也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以及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通常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若一方違反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隱瞞非親子關系事實,造成另一方的錯誤認識及精神損害。那么,在
離婚時,另一方對于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非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造成了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因此,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
起訴確認非親子關系,并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二、非親子關系應該怎么證明?孩子非親生案件男方得以通過法律途徑使其權利得到保護的前提是能證明自己與子女不存在血緣關系。《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張成立。因此,若作為男方能夠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親子關系不存在,而孩子在女方處,女方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親子關系不成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發生非親生子而需要
離婚的財產分割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雖然非親生子并不構成有過錯方,但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精神賠償和其它的賠償,有關賠償的標準在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雙方協商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