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中對財物價值認識錯誤可以減輕刑法嗎?是可以減輕自己刑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迸c其他侵犯財產罪一樣,數額大小是決定故意毀壞財物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
量刑輕重的決定性因素。但是,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與盜竊罪、搶劫罪中數額的含義是完全一致,還是具有自己不同的含義,卻是一個尚未明確的問題。二、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1、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犯罪結果,但實際并沒發生這種結果;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2、客體的認識錯誤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3、對象的認識錯誤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系;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系不同;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誤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加以侵害。4、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5、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包括三種形式。行為人由于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行為人意圖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于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綜合上面所說的,任何案件只要在犯了錯了之后那么就要積極的認識錯誤,承擔起所有的賠償,這樣才能減輕自己的刑法,案件的不同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規定的來,會結合不同的因素來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