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犯檢察院不
起訴幾率有多大?檢察院是否
起訴,與是否是初犯沒有直接關系,符合
起訴條件的則需要立即進行
起訴。
起訴是有一定條件的,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被
起訴,所有的事實都會被法院接受,否則會出現濫訴,浪費司法資源的情形。但我國的
起訴條件很低,只要符合基本的
起訴條件,一般就會被法院受理。我國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二、
起訴司法解釋準備
起訴前,必須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和查明侵權行為的基本事實情況,譬如侵權產品的生產來源、銷售途徑、銷售地域和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等等,并應當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特別是,應當及時、準確地弄清楚侵權行為人是誰,即侵權產品的生產制造商、侵權產品的銷售供應商及侵權產品的直接銷售者或侵權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及進口者。對于侵權行為及侵權行為人的確認,可以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進行取證,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證據的
保全和證明效力。確定了侵權行為人,就可以進一步選擇
起訴的相對一方,即被告。對于被告的選擇,從法律的角度看,凡是侵權行為人都可以成為被告,但從訴訟的角度出發,我們應當選擇有利于訴訟便利、有利于訴訟成功、有利于訴訟賠償的侵權行為人作為被告;既可以選擇一個獨立或主要侵權人作被告,也可以選擇符合法律規定的多個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在存在共同被告的前提下,還應當謹慎選擇第一被告,積極主張連帶賠償責任,以利于
管轄法院的合理選擇和損害賠償的實際滿足。初犯被檢察院
起訴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檢察機關在
起訴前是需要通過審查的,對犯罪事實認定后,可以結合犯罪證據向法庭進行
起訴,要求進行司法判決。所以是否
起訴應當看犯罪事實是否達到
起訴的標準,特殊情況下,如果是為了調查取證的需要,也有可以暫時不對當事人進行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