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
保險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原則上都能得到優先清償,但實際中,清償的現款極少,都是一些舊房陋屋、“破鋼爛鐵”,很難變現。 應作出現定,有的需降價處理的還得降價處理。另外,如果確實變不了現的,只要有有形的財產放在這里,社會
保險機構無論對社會,還是對退休人員,也都有個交待。 退休人員的醫藥費問題。 其根本途徑是通過實行
醫療費社會統籌來解決。在此之前,則應在企業破產中劃出一塊,作為這部分人的
醫療后備金,與職工安置費和欠繳的養老
保險金一樣,優先清償。
1.失業職工重新就業的有關手續,應由經辦其失業
保險的勞動服務公司(或勞動就業局)來經辦。具體為錄用或聘用手續、養老
保險金轉移手續等。其中轉移的養老
保險金,只計算到企業破產之月止。
2.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達到退休條件的,亦應由勞動服務公司(或勞動就業局)向社會
保險機構申報,辦理退休手續。
3.破產企業職工的繳費年限和工齡,只計算到法院裁定該企業破產之月止。少數被破產清算領導小組聘用的人員,可在破產財產中劃出若干,為其繳納聘用期間的養老
保險費。
4.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包括其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應歸屬一個統一的、隸屬于社會
保險機構的專門機構,對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