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則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企業管理的重要依據,是企業職工行為的準則。企業制訂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合法,關系到國家的勞動法律能否得到準確的貫徹
執行,關系到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否會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因此,勞動部發布了《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338號),這也是國家規范企業“勞動規章制度”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企業制訂勞動規章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1. 遵守《勞動法》的原則。《勞動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訂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切違背《勞動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內容都是無效的。此外,違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法律的內容,也都是無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此,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制訂也要貫徹“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 堅持民主的原則。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制訂應該是民主的,事先應將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交給職工,發動全體職工認真學習討論并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出具體可行的方案,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地,使企業的勞動規章的制訂成為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程,并使之成為企業全體職工共同制訂、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增強職工
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3. 及時修訂的原則。黨的“十五大”標志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式確立,各項事業都在迅猛發展,國家的法律、法規也都在不斷出臺或調整,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對于國家新出臺或調整了的法律、法規,企業要及時對照學習,發現本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有與之不相適應的條款,要及時修訂。同時,企業勞動規章修訂時,也要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充分發揚民主,使企業的勞動規章更切合企業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4. 加強檢查監督的原則。新建企業制訂的勞動規章要及時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有關部門要組織對老企業過去制訂的勞動規章制度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或幫助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允許不合法的企業規章在企業中
執行,以消除潛在的勞動爭議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