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使用證明是否是
合同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是指
商標權人將其注冊
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
合同。
商標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為許可方,另一方則為被許可方。
商標權許可實施
合同生效后許可方并不喪失
商標法權,仍為注冊
商標的所有人。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標的是注冊
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這是
商標使用許可與
商標權轉讓
合同的區別。二、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種類(1)獨占使用許可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
商標;(2)排他使用許可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
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
商標。(3) 普通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
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三、
商標使用許可后的風險防范1、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備案督促許可方須在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副本向
商標局辦理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
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將許可
合同副本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查。
商標許可
合同簽訂后,應盡快辦理備案備查的手續,使
合同內容及
合同執行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特別是被許可人屬于獨占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的情況下,公眾的監督有利于防止權利人隨意將
商標在許可第三人使用,侵犯被許可人的利益。2、 維持
商標的有效性監督幫助
商標許可方維持
商標的有效性。未經被許可人同意,
商標權不得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放棄續展注冊;不得申請注銷
商標,不能妨礙被許可人合法使用
商標等。當然被許可人也應積極使用
商標,否則
商標可能因為3年不使用被撤銷注冊。發生
商標侵權時,督促許可方與被許可方應積極配合,共同維護
商標的有效性。我國,三種許可的被許可人訴訟權利是不相同的,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
保全的申請;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
起訴或不申請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
保全的申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則只能在許可人有明確授權時,才能提
起訴訟或訴前禁令。在不能制止侵權的情形下,督促
商標權利人(特別是在普通許可的情形)配合(如不
起訴聲明或積極授權等)被許可人主張權利。當然對于被許可人,
商標被他人侵權,被許可人也應該協助許可人查明事實。獨占許可
商標的侵權對被許可人影響甚大,即使對于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如果
商標侵權現象普遍,被許可人的利益也無法實現。3、 保證使用被許可
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對
商標的使用情況可能影響到許可人的利益,甚至關系到
商標是否能維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許可方在許可前會對被許可人的生產能力、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等進行考察,許可
合同簽訂后,許可方也會采取措施控制被許可人使用該
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幫助和監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巡視等或進行其他的交流活動,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檢產品,確保使用相同
商標的不同企業的產品質量保持相同。許可方對商品的監督不僅權利也是義務,若不履行品質控制義務將付出被剝奪
商標權的慘重代價。當然作為被許可方有義務接受許可人對商品質量的監督審查,保證使用許可人注冊
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并在其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如果因為使用中的違法行為被許可人撤銷
商標使用許可,企業不但難以為繼,前期相應的投入也難免打水漂。4、許可
合同終止后相關產品的處理許可
合同終止后,被許可方不得再繼續使用許可人的
商標。那么被許可方的剩余貨物的銷售期限、剩余
商標標識如何處理等也應予以約定,以最大限度內減少損失。為防止糾紛,雙方最好就
合同終止后的相關產品的處理最初約定。綜上所述,無償使用證明只是一方給出的證明,并不是雙方簽訂的
合同,而對于
商標許可給他人進行使用的時候,最好簽訂一份詳細的
合同,盡量避免被欺騙的可能,這也需要聲明雙方的法律責任,避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