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明確結果筆跡鑒定法院會采納嗎?
一、沒有明確結果筆跡鑒定法院會采納嗎?
一般來說,沒有明確結果的筆跡鑒定法院不會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在民事訴訟中,筆跡鑒定一般是一方因當事人認為對方所提供的書面證據上的筆跡系偽造或變造(如模仿、假冒他人簽名等),故而申請筆跡司法局鑒定,以確定該材料上的筆跡是否系當事人本人所寫。
根據舉證規則,在正常情況下,應由主張該書面證據系偽造或變造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并由其向法院申請進行筆跡司法鑒定。如果最終的鑒定結論是不能確定該該材料上的筆跡不是當事人本人所寫的,當事人所主張的該證據不是本人筆跡的主張就不能成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責任,法院應主持對方當事人的相應主張。
一般來說的話,這個是可以申請進行筆記的鑒定的。但是,對于這個筆跡的鑒定結果,一定是要真實而且準確的。是要跟這個案子相關的,而且其相關聯的程度是非常大的。這樣子才可以采納這個筆跡的鑒定的。如果不明確的話,一般不采納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