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批捕的條件是什么?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
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
逮捕條件。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絕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即便知道自己犯錯了,也不愿意被關押、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直到被
逮捕之后都仍然在想方設法的通過辯護人爭取
取保候審。批捕后的
取保候審不需要向人民檢察院核準,可是,專業辯護人一般不會做一些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事情。二、批捕后的程序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我們必須要糾正的一個問題是公安機關沒有批捕的權力,批捕和
逮捕的概念是不一樣的,當然,公安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不可能連
逮捕的條件都不清楚,沒有批準
逮捕的把握的話就不會輕易提。關鍵還是公安機關一定要確保證據質量,因為現在的審判制度是輕口供重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