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辦法》。
二、適用對象:
轄區內所屬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
三、備案需提供的資料:
用人單位已自行審議通過的勞動規章制度(內容應包括勞動
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
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獎懲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四、備案的時限:
1、用人單位應自勞動規章制度審議通過之日起15天內或接到勞動行政部門通知后將其勞動規章制度連同《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送審表》一式兩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之日起30日內應將《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意見書》送達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在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查意見書后,對其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條款應進行修改,并于15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重新審查;
4、新開辦的用人單位應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其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