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職務侵占罪批捕二次公安補充證據不充分應該怎么辦如果還沒有收集足夠證據的,檢察院應該作出撤訴的決定,不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二、補充偵查的期限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
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
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于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
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
執行。不管是什么罪,在沒有充分的證據是不可以進行
逮捕的,檢察院一共可以對偵察的案件退偵兩次,超過兩次那么公安機關需要立即釋放,并出具釋放證明。退偵可以檢察院進行偵察也可以讓公安機關進行偵察,偵察也是有規定的時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