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檢察院不批捕還公訴么?
檢察院不批捕之后還是有可能會提起公訴的,不予批捕不等同于不予
起訴,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
逮捕的法定條件,其實,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
起訴沒有必然聯系。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
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
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準
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
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采取
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
起訴”,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會判實刑。
二、檢察院不予批準
逮捕的情形都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
1、被
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
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
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于罪當
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
逮捕的。
三、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
檢察機關對不批準
逮捕決定
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
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應該不會不清楚檢察院不批捕的原因,有些刑事案件當中司法機關的辦案過程可能非常的艱辛,但是在歷經波折之后也總會讓違法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確認自己從未做過任何觸碰法律底線的事情,那也不需要擔心會被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