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勞動
合同條款時應注意條款齊備、用語明確規范等方面的要求。
合同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商定條款,前者包括勞動
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后者包括試用期、商業秘密條款等。以下談談這些條款的有關問題。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
(1)勞動
合同的期限。勞動
合同盡管在法律上分為三種不同的期限,但從目前實踐中看,大多數企業通常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的為主(一般1-5年不等)。這種
合同對企業來講的確有不少好處,由于有固定期限
合同可以根據經營情況決定用人期限,
合同期限屆滿時即可終止
合同。法律上并沒有規定
合同期滿時終止勞動關系方面的限制,因而它可以使企業在用人上保持較大的靈活性。同時,
合同終止時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能節省企業開支。但是,從企業長遠發展和各國勞動關系的實踐來看,應逐步實行以無固定期限
合同為主的制度。無固定期限
合同實際上既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對于有固定期限
合同,
合同中可以約定
合同期限屆滿時,如雙方沒有終止
合同而繼續
執行,則原
合同自行延續,其
合同期限與條件與原
合同相同。
(2)工作內容。
合同中應規定工作崗位、工作責任以及工作數量和質量要求。也可以把有關工作責任制度(如崗位責任制書等)納入勞動
合同中,作為
合同附件形式加以規定。工作內容方面的規定是確定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的重要依據,因此應盡量細化為好。這里順便提及的是,工作內容條款事后可以變更,但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否則即構成單方
違約。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者為完成
合同規定的工作內容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以及勞動安全衛生設備和措施。企業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不得低于有關勞動法規規定的標準。
(4)勞動報酬。應明確勞動報酬的具體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具體支付辦法,如支付時間(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資支付(如加班加點工資)。
(5)勞動紀律。可以把企業內部勞動規則(如員工手冊、雇用規則)作為
合同附件,這樣就可以使企業勞動紀律具有和
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內部勞動規則中應具體規定什么行為構成對勞動紀律的“嚴重違反”,以及因職工嚴重失職造成對企業“重大損害”的具體標準,因為這關系到企業依據《勞動法》第25條可以不經事先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時的具體適用問題。
(6)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適用于無固定期限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
合同。須注意的是:《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7)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包括
違約責任事項和責任形式,如勞動者接受企業培訓時有關培訓費用的賠償辦法。目前,對
合同中是否可以規定
違約金,有不同的看法。
勞動
合同商定條款
(1)試用期。
(2)商業秘密條款。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與職工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
合同終止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
合同中的相關內容;企業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
合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它企業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企業應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