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三次退偵是否合法?刑事案件三次退偵的情況下,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
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
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
起訴或不
起訴的決定。二、法律依據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
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
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退偵的次數不超過兩次,如果在兩次退偵的期限內仍然未完成刑事案件的審查
起訴的,則需要釋放當整個。需要注意的是,退偵的程序是由檢察機關進行的,但一般是由公安機關
執行。二次退偵后無法認定的可以釋放當事人,但在進一步認定后,如果符合
起訴條件的,則可以再次進行批捕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