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惡性乞討行為如何處罰?惡性乞討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警告。其中,強行討要,是指以生拉硬拽、污言穢語等令人厭惡的方式乞討錢財。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強迫接受的方式賣花、賣唱、開車門、拎包等行為變相乞討的。這類行為的主要表現是滋擾他人,不達到乞討的目的則不放過他人。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與一般組織乞討行為的區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構成治安違法行為,將被“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警告。” 將組織乞討罪的規定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二者存在以下差異: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保護對象為任何人,而非僅限于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組織乞討罪明確要求,只有殘疾人與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方能構成本罪的犯罪對象。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對象也更加廣泛,非但組織者,所有實施了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人和乞討方式違法的乞討行為人都是
行政處罰的對象。而組織乞討罪的處罰對象卻只限于組織乞討者。三是《治安管處罰法》規定的行為方式也比組織乞討罪廣泛,只要是利用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為,不論何種手段均構成違法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而組織乞討罪僅限于使用暴力與脅迫的手段。總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范圍是包容了組織乞討罪的規定,因此在具體認定本罪時,除了要把握兩者從性質上不同的行為方式差異之外,還要注意同樣是組織殘疾人與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行為時,何種情況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何種情況下適用組織乞討罪。總的方針是依據其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具體標準參照筆者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論述。乞討的行為,本身就會導致社會風氣不好,也會影響各地的風貌,但是對于那些沒有能力獲得收入的,即使乞討,司法機關也是不會管理的,但是不少人,有經濟來源,還是有乞討,此種行為,極大的可能會被認定為是惡意行為,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