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要求女方賠償損失嗎
一、
離婚可以要求女方賠償損失嗎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若一方現在經濟條件較差,法院會讓另一方適當幫助。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協商不成只能
起訴。
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
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
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
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
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
二、賠償損失
1、
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2)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
離婚。也就是說,
離婚賠償應該以
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
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2、賠償標準:過錯賠償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經濟損失,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民法通則》等法規予以確定;另一部分是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失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提出索賠數額,最終數額以協商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準。
3、法律依據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第2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 第28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4、提出程序:如果無過錯方提出
離婚賠償請求,必須與
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沒有提起
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
離婚 賠償訴訟。
雖然婚姻法中規定在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有權讓有過錯的一方進行賠償,但是前提是證明對方是有過錯的一方,證據一定要是實實在在的,不能單憑幾個聊天截圖或者是照片,一定是捉奸在床,或者在一起纏綿的視頻,否則法院不進行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