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疑不
起訴算刑事處罰嗎
如果是存疑不
起訴不算是刑事處罰。因為如果存疑不
起訴此時是沒有刑事處罰的。
而且檢察院在這個時候是沒有收集足夠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是不予
起訴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足夠的話,那么此時檢察院會有可能對嫌疑人提
起訴訟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所有的刑事處罰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判決。
不
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
起訴,認為案件缺乏訴訟條件或者處罰條件,或者認為沒有
起訴的必要,從而不將犯罪嫌疑人訴交法院審判的處理決定。
酌定不
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等。
二、存疑不
起訴必須退補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
這就意味著對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
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擬作出不
起訴決定前,必須退回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只有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后,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經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才能作出不
起訴決定。筆者認為,作出存疑不
起訴決定前設置退回補充偵查的前置程序不妥。
如果發生了存疑不
起訴的現象這幾個時候是否補充偵查要看檢察院有沒有指示公安機關去
執行。其次就是對于已經補充偵查的案件如果檢察院依舊是認為證據不足的那么此時時不符合
起訴的條件的,此時時可以做出不進行
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