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簽訂的條件有哪些?(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
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
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
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
合同制度。(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二、司法解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
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
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法律義務。不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
合同后,就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不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與用人單位協商后經用人單位同意才可以簽訂不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的或者條件不符合的則是無法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