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集體
合同制度,對協調企業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 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特點是:一是企業生產經營比較正常;二是企業領導人依法履約的意識較強;三是工會工作的基礎較好;四是基本上形成了平等協商、監督檢查機制;五是采取了履約與獎懲掛鉤等促進履約的有效措施。
進一步完善集體
合同文本,建立平等協商制度。續簽的集體
合同的內容一定要從企業的實際出發,企業能辦到又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的就寫進去,使其具有可行性;能量化、細化的盡可能量化、細化,使其具有可行性;職工意見比較強烈和集中的,可形成單項集體協議,使其具有針對性。職工下崗分流和再就業措施,應作為企業續簽集體
合同的一個重要內容。困難企業要圍繞企業的中心任務,將扭虧增盈、解困脫貧的目標、措施、責任列入集體
合同內容。要結合集體
合同續簽,建立和規范相關的制度。
沒有建立集體
合同制度的企業,特別是新經濟組織,可以先把平等協商機制建立起來。建立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是保證集體
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環節。凡是建立集體
合同制度的企業,都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的組織機構和有關制度。企業內部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集體
合同檢查,檢查人員可由平等協商代表參與,也可由職代會專門委員會擔任,還可由黨委、職工代表和行政有關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檢查的內容和重點,主要是集體
合同中勞動標準量化和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一些條款,如勞動報酬、養老
保險費、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與基本生活保障等的兌現情況,監督檢查的形式,可采取開座談會、查看資料、聽匯報等。
監督檢查的結果以及集體
合同履行、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要向職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