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逼浠痉商卣饔校海?)
合同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2)
合同是諾成性
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合同即可成立;(3)屬雙務、有償
合同。雙務即當事人都負有義務,且各方所負義務是各自所享受權利對應的代價;有償即勞動者一方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反映出一種交換關系。
勞務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達成的明確相互間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這類
合同范圍很廣,凡是以勞務為標的的
合同,皆包容在內。如病人護理、運送、委托、保管、居間、行紀等等。
勞動
合同與勞務
合同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點,主要表現(xiàn)為:(1)兩類
合同都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動的內容;(2)兩類
合同都有一方向提供了勞動的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內容。但這些相同只是形式上的相同。
勞動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依我國《勞動法》,用人單位指:①企業(yè),②個體經濟組織,③國家機關,④事業(yè)組織,⑤社會團體;其中不包括集體所有制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農戶及公民個人。而勞動
合同當事人一方是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另一方既可以是前述用人單位,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農戶及公民個人。勞務
合同的主體范圍相比勞動
合同要廣一些。
勞動
合同以實現(xiàn)勞動過程為目的,而勞動
合同以取得非物化的勞動成果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創(chuàng)造價值的過程,但勞動
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實現(xiàn)勞動過程的形式多樣,有的形式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創(chuàng)造價值,而有的形式并不創(chuàng)造價值,如勞動者被派往國外學習
勞動
合同受勞動法律規(guī)范調整,而勞務
合同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受此影響,勞動
合同中的許多條款在勞務
合同中不可能出現(xiàn);勞動
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的條件、程序等與勞務
合同有所不同;對違反勞動
合同的解決方式與違反勞務
合同的解決方式也大不相同,大致說來有以下諸多不同點:
1.勞動
合同的爭議解決,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勞務
合同爭議之解決不能采用這一途徑。
2.勞動
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與勞務
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不同?!秳趧臃ā返诙鍡l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
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