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違法的行為,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絕對不能吸毒。自己不能吸毒的情況下,也不能容留他人吸毒。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就是包庇吸毒人,觸犯法律追究刑事責任,會受到跟吸毒人一樣的
行政處罰,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法律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謂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三是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四是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
行政處罰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立案標準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從刑法條款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并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為
量刑情節考慮。筆者認為,犯罪最本質的特征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侵害國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應當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顯著輕微,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勢必會出現打擊面過寬,達不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
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2、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
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3.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4,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件不斷增多。而刑法對其規定得過于籠統。在此,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該罪的刑罰制度提出看法。
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條文對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規定得比較明確,同時也規定了三個層級的刑罰,但是這三個層級刑罰的各自適用范圍不夠明確,在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成立門檻過低,存在打擊面過寬、浪費刑罰資源的可能。
當前,吸毒人員結伙吸毒的情況十分普遍。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今年處理的四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全部是吸毒人員之間相互容留。對毒品犯罪,我國歷來是進行嚴厲打擊,防止毒品的泛濫。
吸毒是犯罪的行為,是法律絕對禁止的,對于吸毒者的只能是接受法律的制裁,容留他人吸毒,自己也觸犯了法律,屬于行為犯,法律上能夠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我們作為合法公民不僅自己不能吸毒,還應該勸說他人禁毒,更不能收留吸毒者,這是對吸毒者的危害,也是對自己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