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處罰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數罪并罰,也就是對一個人所犯的幾種罪行合并處罰,在對各種罪行分別定罪
量刑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
執行的刑罰。生活中我們經常也會遇到某個人同時犯了兩種以上的罪行,法院在審判定罪時也會再去合并處罰的情況,那么關于
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合并處罰呢?就讓律圖網帶大家來了解一下。一、
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合并處罰?《
行政處罰法》并無相應的合并處罰的具體規定,但是合并處罰的概念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
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
執行,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并
執行的內容。通過對以上相關條款內容的理解,我們可以將
行政處罰中的合并處罰定義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
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
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
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二、 合并
執行的適用條件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并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著合并處罰的問題。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并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并處罰。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么,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并處罰。4.必須由有
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么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并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并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由此可見,雖然
行政處罰中合并處罰和分別處罰在實際執法中沒有相對明確的規定,但執法部門會根據以往執法的實際情況每一集刑事、民事合并處罰的規則來制定一些具體的針對行政合并處罰的操作的方式,另外我們在探討多種
行政處罰能否進行合并處的前提是需要滿足上述的條件,遵照合并原則才可以。總而言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合并處罰也會讓觸犯法律的人受到應得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