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下批捕會被判刑嗎?
逮捕后不一定會判刑。一般只有在滿足了
逮捕條件之后才會采取這個措施,但只能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后,才能確定被采取
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
逮捕屬于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重的一種,而一般只有對符合規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采取這種措施。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于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采取
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采取
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采取
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
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解決了
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至于其他與定罪
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
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里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
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
逮捕條件。(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
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
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
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
逮捕。“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
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二、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刑事犯罪活動事關社會的安定團結,有很多特殊的刑事案件,從頭到尾都不是只有涉案人員才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司法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也會通過相關的渠道及時的向大家公布關于本案的一些重要信息。最后也希望大家不要把刑事案件當中的批捕和判刑看成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