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去世后自動
離婚嗎?
丈夫去世后,并不是自動
離婚,配偶一方死亡,婚姻關系自動消滅,而不是
離婚。因為在我國
離婚有且只有兩種方式: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我國沒有自動
離婚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
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當事人
離婚。
二、
離婚的基本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
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
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并不存在自動
離婚的說法,丈夫去世后,只是代表在對方已經死亡,所形成的婚姻關系也是消失,并不是自動
離婚的說法。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而導致
離婚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無法協商的需要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