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不足不批捕
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
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公安機關規定的可
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5)提請
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
三、檢察院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
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司法機關的辦案權力是非常的靈活的,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雖然不可能會批準
逮捕,但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幾乎隨時隨地就能采取
取保候審的這種措施。
取保候審和
逮捕相比,無非就是不用關押在
看守所當中,犯罪嫌疑人個人的生活還是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