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又犯新罪先并后減處理嗎?撤銷緩刑后的數罪并罰,實行先并后減的規則。即適用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
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
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
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
執行。被判處緩刑后又犯新罪的情況下,應當立即終止緩刑,執法原判決,并根據新罪的法律判罰來進行
量刑,而后進行合并處理。需要注意的是,有關緩刑又犯新罪的處理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有關規定來進行,并區別不同的情況來進行適用,避免發生并刑不合理而導致違法行為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