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跨省移送是否合法?
管轄權跨省移送是合法的,移送
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
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
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
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
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民事訴訟中的移送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該院的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與移送
管轄不同,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移送
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
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
管轄權限。二、移送
管轄的適用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管轄權移送一般是涉及到沒有
管轄權的法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將
管轄權移交到具備
管轄權的法院,一般情況下是需要上級機關進行協調的,所以在涉及到跨省移送
管轄權的,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來進行協調,就兩地的相關情況進行說明,對有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一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