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的發展前景越來越好,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在中國的土地上蓬勃發展。中國這個大市場引來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新思想。相關的法律制度也就越來越健全,尤其是關于企業和個人的
合同或者
專利等方面,越來越合法化。在我國有各種行業的
專利項目,
專利權的擁有者有將自己的
專利準許他人使用的權利,但是在實際的操作當中,
專利的使用的種類是不同的,具體類型有哪些呢?關于
專利許可的種類按照許可的范圍可以付諸實施的范圍進行分類,主要分為獨占許可
合同、排他許可
合同、普通許可
合同以及交叉許可等形式,具體每種類型主要內容為如下所示。1. 獨占許可獨占性主要是
專利的擁有者規定在某種特定的條件下,
專利的使用者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可以獨自占有
專利的權利,甚至在這段時間內,
專利擁有者都不能使用此
專利,并且不可再轉給第三方使用。2. 普通許可普通許可主要的特點是,在許可
合同內,沒有特別針對使用者可以擁有獨占
專利的權利,而且也沒有確定其獨占性質,就屬于普通許可。普通許可是一種最普通的許可方式,
專利擁有者在賦予使用者
專利使用權的同時,自己也可以繼續保留
專利的使用權利,同時還可以進一步將
專利的許可權繼續轉給第三方使用。3. 排他許可這種
專利許可指的是
專利擁有者將
專利轉給使用人使用,使用者可以占有
專利的使用權,
專利的擁有者不可以在
合同期間,將自己的
專利再轉給第三方使用,但是同時,
專利的擁有者自己本身可以繼續使用
專利,這個限制的條件時在同一地區區域內而言的。也就是在有效的地域范圍之內,
專利的擁有者只能將
專利的使用權轉給一個許可人使用,排他許可與獨占許可的區別主要在于排他的許可是
專利擁有者自己是擁有
專利的使用權的,但是獨有
專利是
專利擁有者自己在
合同期內也無權使用
專利。4. 交又許可交叉許可是指互換實施許可,就是指兩個擁有
專利的
專利擁有者可以達成協議互相使用彼此的
專利。但是可以互換的前提是這兩種
專利的價值大致是差不多的,沒有太大出入的。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可以免費無償使用的。但是如果兩種
專利的價值之間差距較大,那么這時候就需要
專利擁有者雙方進行合理的協商達成一致,讓
專利價值少的一方給與
專利價值多的一方適當的經濟等方面的補償。交叉許可是較為復雜的一種許可,他本上是要建立在協商的基礎上的,在
專利擁有者雙方想要交換彼此的
專利使用權,那么如果交換,交換條件有哪些,怎么交換更合理公平,這時候就需要彼此坐下來仔細協商。通常情況下,交叉許可是沒有固定的標準的,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許可也稱再許可、從屬許可,指的是
專利的使用者可以在
專利擁有者同意的情況下將
專利使用權轉給第三方使用,但是在
專利擁有者不同意的情況下,無權跟第三方簽訂任何許可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