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有什么區別?所謂不真正
合同義務是指
合同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后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民法典》上為受害人規定的不 真正義務主要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對這種義務的違反不得讓義務人賠償他人損害,而是使其自負損害,與一般法定義務違反的后果頗不相同,所以才稱 為“不真正義務”。如《民法典》第119 條,第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
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 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不得就擴大的損失 要求賠償。”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并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二、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區別界定附隨義務,須明確其與民法典上的其他義務之區別,這些義務主要是先
合同義務和后
合同義務,給付義務,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系上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債之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
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決定
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
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
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
合同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
合同類型的限制。(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
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
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
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
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于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附隨義務是雙方在簽署相關協議或者
合同的時候,明確表示在擁有權利的同時還有什么樣的義務,如果違反了規定的義務那么需要受到一定程度懲罰,而不真正義務只是一種間接義務,雙方如果不進行履行的話也不會受到相應程度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