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可以
上訴嗎?
可以,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于
上訴案件和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并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確有
量刑不當?shù)膽敻呐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quán)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
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
上訴。
對被告人的
上訴權(quán),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
量刑的
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
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
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
量刑適當?shù)模瑧敳枚g回
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
量刑不當?shù)模瑧敻呐?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
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
上訴要滿足什么條件?
1、必須有適格的
上訴人。
被告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
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
上訴。
2、必須符合法定的
上訴期限。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不服判決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
上訴人在
上訴期限內(nèi)要求撤回
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上訴人在
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后決定是否允許撤訴。
3、需要注意: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
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
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
上訴期滿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應當送監(jiān)
執(zhí)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jié)前,可以暫緩送監(jiān)
執(zhí)行。
檢察院和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同時都對一審的判決結(jié)果存在著不滿,那也有可能確實是一審的判決適用法律是錯誤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依法具有的
上訴權(quán)不能因為檢察院要提出抗訴就可以被剝奪了,但在一起刑事案件當中發(fā)生這種情況,二審時當然會并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