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抗訴停止
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應當裁定中止
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
執行;
2、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承受人;法院認為應當中止
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
執行裁定后,不受申請
執行期限的限制。即是當申請人發現被
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條件時(應有新的證據證明被
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隨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恢復
執行程序。
二、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256條,《民訴法解釋》第466條總結:
1、申請
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
執行的。
2、申請
執行人與被
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
執行的。
3、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5、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
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7、被
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
執行的。
8、
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9、一方當事人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10、仲裁裁決的被
執行人依據《民訴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
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
再審的案件,
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
執行裁定書中止
執行的。
刑事抗訴是由檢察機關根據審判機關的司法判決結果來進行處理的,在檢察機關進行刑事抗訴后,審判機關應當對審判的結果進行重新認定,并作出是否進行重判的認定,并將結果告知檢察機關,如果認為需要重新判決的,則可以停止
執行相關的判決結果,并進行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