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
合同第15條
違約金寫0是否可以《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
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購房
合同違約金擔保
合同當事人履行購房
合同。由于購房
合同違約金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開發商和購房者為了避免承擔
違約金,都盡量按照
房產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購房
合同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購房
合同的順利履行。二、如何確定
違約金按照規定,若出現以下情形,導致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導致
合同無效,又或者
合同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便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出賣給第三人;2、出賣人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3%,買受人可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違約金的問題需要自己與
合同的簽訂方進行有效的協商,問題的處理才會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但是更多的是自己的利益維護需要在既定的基礎上進行有效的分析,從而確定自己的權益,不過在生活中更多的是糾紛,因此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