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抗訴指定辯護的條件是什么?刑事案件抗訴指定辯護的條件: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確有抗訴的必要性。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二、對于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1、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后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2、對于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
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回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三、刑事被害人抗訴期多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案件中被害人只有抗訴的權利,沒有
上訴的權利。也就是說,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認為法院的審理不公,判決不當只能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由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害人的申請抗訴期為5天,自收到判決書后第二天開始計算。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請書后5天內做出決定。另外,除被害人自己可以提起申請抗訴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抗訴。這里的法定代理人主要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居委會或村委會。這里的法定代理人的確定前提是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其他的不可以。因此在實踐中如果一個人屬成年人并且沒有精神病,該被害人如果被別人殺死,其家屬如果認為審判機關的判決不合理,則不能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對于一審時審理的程序有誤,或者是在發生審理的結果不服等情形時,可以提出抗訴的請求,對于抗訴沒有律師愿意受理的,法院會指定辯護律師,此時的情形與申請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不同的,當事人依舊需要支付律師費。